關于做好2021年春季學期開放教育期末考試考風考紀教育和疫情防控教育的通知

  • 作者:教務處
  • 來源: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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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7-07

各學院、學習中心

考試是學校教育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驗教師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狀況的有效手段,是檢驗學生成長過程的重要環節,也是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考風考紀教育不僅有利于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效果,更有利于學生學習能力和理想人格培養。因此,創造公平、公正的考試氛圍是我們大家的希望,也是我們共同的責任。2021年春季學期期末考試即將來臨,為進一步加強考風考紀教育,同時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請各單位組織學生開展“珍愛誠信,拒絕舞弊;做好疫情防控,確??荚嚢踩?/span>”活動。為開展好此項活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學院、學習中心要在考試前組織學生開展一次全面的考風考紀教育活動,學習《致國家開放大學全體考生的一封信》、《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考試紀律與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內容。

二、各班班主任要組織專題班會進行考試誠信教育,組織學生簽定《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書由學院、學習中心存檔保管,作為建立學員的信用檔案和今后信用評定的重要內容。

三、對考生防控要求

考生要進行自我體溫監控監測,提前14天做好健康碼打卡。考前出示健康碼和大數據行程卡。有在中高風險管控地區的、境外旅行史的考生,要開具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參加考試,考生不得提供身體健康狀況虛假信息、對于隱瞞行程、隱瞞病情、故意壓制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的考生,一經發現,一律不得參加考試,并追究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忌诳荚嚻陂g,全程必須佩戴口罩??荚囘^程中,如發現身體健康異樣情況者,由考點醫護人員帶至隔離室或當地指定醫療機構規范就診。

、各學院、學習中心也可采取其他形式開展有關考風考紀方面的教育。

 

附件:

1.國家開放大學致考生的一封信

2.海南開放大學2021年春季學期開放教育期末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3.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考試紀律與違規處理辦法試行

 

 

                       

                     202175


附件1:

國家開放大學致考生的一封信

親愛的考生:

征途漫漫,唯有奮斗?;仡欉^去,我們共同走過“實鼠不易”的2020;展望未來,我們已經迎來“牛轉乾坤”的2021。國家開放大學聚焦“高質量發展”,重拳出擊治“三亂”,持續打響質量保衛戰,在分部(學院)和各學習中心的共同努力下,絕大部分同學以時不我待的精神和奮發有為的狀態完成了本學期的學習任務。相信在這一刻,你已梳理過往歲月,整裝待發;相信在這一刻,你已書寫誠信,擁戴公正,以責任詮釋初心。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國內零星散發病例和局部暴發疫情的風險仍然存在,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復雜。本學期期末考試正值疫情防控期間,我們堅持把各位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力求為各位考生提供一個安全、公平的考試環境。請同學們做好疫情防控,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做到誠信考試。為此,國家開放大學向全體考生發出如下倡議:

一、做好疫情防控。全體考生要及時了解所在學習中心疫情防控要求,關注自己的身體狀況,如實上報各類疫情防控所需資料,采取好相應防護措施后前往考點參加考試。如遇身體狀況異常,請及時與考試工作人員溝通,并配合考點的后續安排。

二、做好考試準備。希望同學們做好復習,不要過度緊張焦慮,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要勞逸結合,均衡營養,保證飲食衛生,以飽滿的精神面貌從容迎考。另外,要提前確認考點和考場信息,準備好考試用具和證件,合理規劃赴考路線,并注意出行安全。 

三、遵守考試紀律。國家開放大學考試是國家秘密級考試,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為秘密級國家秘密。希望同學們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不做任何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 共同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四、抵制替考行為。國家開放大學將持續嚴厲打擊替考行為。希望同學們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替考行為,不找人替考,也不代替他人考試。學校對替考涉事考生將給予取消成績、??家荒?、全國通報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可開除學籍。 

五、嚴格管理手機。考生進入考場后務必關閉手機,放到指定位置進行統一管理??荚囘^程中使用手機發布考試信息,屬于作弊和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將會受到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國家開放大學總部、分部(學院)和學習中心將在考試期間為你們提供周到的服務,希望所有考生做好疫情防控,遵守紀律,誠信考試。祝愿各位考生在今后人生中的每次“考試”中,都能奮筆疾書征戰四方,落筆談笑清風無恙。

 


附件2

海南開放大學2021年春季學期開放教育期末考試

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考試時間:

 

 

學  

入學學期





考生類別

開放本科


開放???/span>


    

本人承諾:所提供個人體溫監測記錄真實有效。在考試期間,將主動配合考點出示海南健康碼及大數據行程卡,自覺遵守考點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及考試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監督和檢查。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如有違反國家疫情防控要求及考試法律法規的行為,服從國家疫情管控相關條例及教育考試法律法規的處罰,接受違法違紀處理。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注:本承諾書須考生本人簽字。

 

 

附件3

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考試紀律與違規處理辦法試行

窗體頂端

國開考〔2019〕2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開放大學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規范對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span>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國家開放大學組織的課程終結性考試、形成性考核、學位英語考試、單科課程考試等考試,其中課程終結性考試主要包括集中在考場進行的紙筆考試和計算機考試兩種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中考生是指參加國家開放大學組織考試的學生;考試工作人員是指主考、監考、巡考、試卷評閱、考務管理和技術支持等考試工作相關人員;違規是指考生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各種行為,按性質主要分為違紀、作弊、替考和擾亂考試秩序等四類?!?

第二章 考試紀律

第四條  考試開始前15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學生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護照)進入規定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學生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無證或者證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  考生考試時不允許攜帶各種通訊工具。

第六條  參加閉卷考試的考生,除攜帶必要的文具外,不準攜帶其它物品。參加非閉卷考試的考生,除攜帶必要的文具和該考試科目允許的相關資料外,不準攜帶其他物品。已攜帶入場的其它物品應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條  考生領到試卷后,應首先檢查試卷,如發現試卷不全、缺損、漏印、錯印等情況,要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

第八條  考生答題前,應在試卷、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等,下同)指定區域準確完整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學號、座位號等信息,字跡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試卷、答卷指定區域外填寫學號、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標記。

第九條  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后,考生才能開始答題。

第十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停止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除外)??忌痪砗髴⒓措x開,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不得再返回考場繼續考試。

第十一條  考生答題時只允許使用同一種顏色(黑色或藍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如答題紙、作圖等)按具體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考生不得詢問試題題意,若發現試題字跡模糊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不準詢問其他考生。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考生應獨立作答,不準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準旁窺、交頭接耳、傳遞物品、打手勢、做暗號,不準抄襲他人答卷或允許他人抄襲本人答卷,嚴禁夾帶、換卷、替考以及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考生原則上不允許上廁所,若遇特殊情況,須由工作人員陪同出入考場。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收齊試卷、答卷并確認無誤后,考生按監考人員要求離開考場。嚴禁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第十六條  留考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與其他考生或人員接觸。

第十七條  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不得恐嚇、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三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十八條  考生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紀:

(一)考試時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將其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進行考試;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四)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或做暗號;

(五)在考場或考試管理部門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

(六)使用規定以外的紙筆答題、在試卷答卷指定區域以外書寫姓名、準考證號、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七)考試過程中擅自進入或離開考場;

(八)留考期間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與其他考生或人員接觸;

(九)參加計算機考試期間擅自使用優盤、移動硬盤等外接設備;

(十)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九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作弊:

(一)違反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訊工具和設備;

(五)故意破壞、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準考證號、學號等信息;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八)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二十條  考試期間或者考試結束后發現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也認定為作弊: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免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二)試卷評閱過程中答卷被認定為答案雷同;

(三)形成性考核被認定為答案雷同;

(四)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五)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

(六)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考試期間或者考試結束后發現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替考: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二)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三)試卷評閱過程中答卷被認定為筆跡相同;

(四)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筆跡相同;

(五)未參加考試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成績;

(六)其他應認定為替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

(一)考前竊取考試試題、答案或將計算機考試試題拷貝帶出考場;

(二)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試卷評閱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三)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四)恐嚇、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六)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為“違紀”的,取消涉事考生該科目考試成績。在涉事考生成績檔案中該科目記錄“違紀”。

第二十四條  被認定為“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該科目考試成績,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情節較重的,同時取消涉事考生當次報考各科目考試成績。在涉事考生成績檔案中該科目記錄“作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給予涉事考生??家粚W年、嚴重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并在辦學組織體系內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取消涉事考生學習期間所有成績或開除學籍。

(一)組織、參與團伙作弊;

(二)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

(三)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接收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涉事考場或考點全體考生成績,其中有下列前兩條情形之一的,同時對涉事考生按“作弊”進行處理:

(一)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二)經鑒定“雷同”答卷超過該考場實際答卷數三分之一;

(三)在考點以外的場所參加考試;

(四)在非規定時間內參加考試。

第二十五條  被認定為“替考”的,取消涉事考生當次報考各科目考試成績,??家粚W年,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并在辦學組織體系內通報批評。在涉事考生成績檔案中該科目記錄“替考”。替考兩次及以上的,同時取消涉事考生學習期間所有成績或開除學籍。

第二十六條  被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的,終止涉事考生本科目考試,取消其當次報考各科目考試成績,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在涉事考生成績檔案中該科目記錄“擾亂考試秩序”??忌袨檫`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考生以違規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無效,總部收回證書并撤銷學歷。

第五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二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中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違紀、作弊、替考等相關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含)以上監考人員或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涉事考生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填寫收據。

第二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發現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相關行為的,應當由兩名(含)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涉事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監控系統發現考生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對涉事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考點匯總認定考生違規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后報送分部,分部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復核和處理,發布處理結果,并報總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考生對違規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在處理結果公布后15日內向分部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如考生不接受分部的復核意見,可向總部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總部復核意見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總部開展的“非集中式網絡考試”和“手機考試”等特殊形式考試,其違規認定和處理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具體內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場紀律》《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放大學總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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